发起者协议
发布日期:2025年 8月 22日
生效日期:2025年 8月 27日
请您在签署、勾选本协议前认真阅读协议全部内容,尤其是以加粗或划线方式标示的条款。
本协议是您与新物集的运营方(下简称“新物集”)就参与新物集平台中商家预售形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下凡“商品”的约定,均包含“服务”)事宜所签署的主要(但非全部)协议。
一、特别注意事项
1.1本协议并非商家(即“发起者”,定义见下文)与新物集双方之间的协议,而是商家、消费者(即“支持者”,定义见下文)与新物集三方之间的协议。本协议主要设定商家的责任义务,发起者应详细理解并同意;消费者作为买卖关系的另一方,也应予以查阅同意。
1.2本协议以及其他新物集平台已经和将来发布的各类规则、流程、规范、指南(包括但不限于《新物集用户协议》、《支持者协议》、《费率与结算规则》、《预售项目规范》、《项目资质要求》,《优惠券规则》、《鸡米花规则》、《退款退货规则》,以下简称“平台规范”),构成您参与“新物集”平台中商品预售事宜而与新物集或其他方所签署的完整协议。请您同时仔细阅读并同意本协议以外的其他文件内容。本协议如与其他协议冲突的,以在后签署的协议为准。为便于提高新物集平台的交易安全和交易资金的处理效率,新物集接入使用连连(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连连支付)的“惠支付系统”,由连连支付向新物集和您提供账户绑定、鉴权验证、交易资金清分等一体化资金管理服务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类中间业务。为实现新物集对您绑定的银行账户结算款项,您需同意在线签署《连连支付服务协议-用户协议ACS》和《连连支付隐私政策》,您勾选即表示已充分理解该协议的全部内容并接受该协议的约束。
1.3您勾选本协议、签署本协议,或者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本协议即对您具有约束力,您不得再以未阅读或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为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1.4新物集有权随时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将提前至少7日公示通知。在公示期满后,如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使用本服务,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如您不同意本协议内容或变更后协议内容,您应停止使用本服务。
1.5在任何情况下,新物集不对项目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成功、成功后是否成功结束)向发起者承担保证责任,也无义务负责为支持者监督项目成功后发起人对项目承诺的执行与实现。
1.7新物集有权对发起者提交的任何材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认证资料、预售项目资料)在公开发布前或公开发布后进行审查(具体以平台实际功能设定为准)。该等审查范围主要包括a项目是否存在明显违法违规或侵权行为;b项目类型是否符合新物集平台要求;c项目信息是否具有开展项目预售形式上所需的预售期限、目标金额、回报档位等基本要件内容;d是否存在有损新物集利益的其他不当行为。新物集发现发起者未及时更新材料或在审查通过后发现不应予以通过的,新物集仍然有权撤销审查通过结论,并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及本协议约定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新物集的审查仅系形式审查,该等审查通过不代表新物集对发起者提交资质文件及各类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的确认;发起者应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以及项目页面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和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定义
2.1预售:指商家向消费者展示商品基本信息与筹备计划,由消费者先行预付商品款项进行预订,再由商家根据预定情况分别处理的销售模式(在预订达到预期的情况完成筹备工作,并根据完成实际履行发货或提供服务的;在预订未达到预期的情况按本协议约定予以退款)。
2.2新物集平台:指新物集运营管理的主要功能为实现商品按预售模式完成销售的现名称为“新物集”的产品(具体名称可随时根据需要变更),产品提供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小程序、网页或APP软件客户端(具体以实际提供为准)。
2.3项目:指通过新物集平台中所发起的、拟通过预售实现单套商品销售的计划及执行方案。每个项目通常对应一套商品,但每项目可按照产品的不同版本或配件而设置不同档,作为支持不同费用的不同“回报”。本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可开展一个或多个项目的合作。
2.4发起者:指通过新物集平台发起预售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预售商品的“卖家”。
2.5支持者:指通过支付一定费用或其他发起者设定的形式以支持预售项目的消费者,即预售商品的“买家”。
2.6项目页面:指在新物集平台中编辑并发布的项目展示页面,页面中包含了项目名称、项目介绍、预售期限、项目目标等内容和信息。
2.7预售期限:指发起者确定的可供支持者订购的期限。预售期限内为“预售期间”。
2.8项目目标:指发起者确定的项目成功的金额。
2.9预售总金额:指预售期限届满时所收取到的支持者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含优惠券、鸡米花所折抵的金额及项目运费金额)。预售总金额以新物集平台具体项目中显示的金额为准。
2.10可分配金额:预售总金额扣除平台服务费及优惠券、鸡米花所折抵部分的金额,为项目可分配金额。
2.11预售项目不同形态:
独家首发:指在新物集平台开展首轮销售,且预售期间不可在新物集平台以外渠道开展销售。
独家二刷:指已在新物集平台或其他平台开展过首轮销售,距离发货日期超过90天以上,但含有相较于首轮销售不同的创新性内容,且预售期间不可在新物集平台以外开展销售。
补档:指已在新物集平台或者其他平台发起,但处于未发货或者已发货不超过90天阶段,由商家在新物集平台再次开展销售,且预售期间不可在新物集平台以外开展销售。
2.12预售项目不同状态:
筹备中:项目页面不可点击查看或只可查看项目封面图、列表图、项目名称,支持进行预约关注。
创意:项目页面处于半完整状态,支持者可查看项目概况、产品介绍、简要的规则说明等,可进行预约关注及评论,但不可查看档位。
预热:项目页面基本完善,支持者可查看详情页及档位,进行预约关注及评论,但不可购买。
预售中/开售中:支持者可进行购买,支持项目的阶段。
成功:指项目预售期限届满且预售项目总金额达到项目目标。
失败:指项目预售期限届满但预售项目总金额未能达到项目目标。
取消:指预售期限届满前,经新物集确认完全不再继续开展:
终止:指项目在成功后,并经新物集确认不再继续开展:
成功结束:指项目在预售成功后,发起者向支持者发放完毕全部回报。发放完毕指全部支持者已验收确认收到相应商品或已完成相应的退换货流程。
结束:指出现项目失败、项目取消、项目终止或项目成功结束等任一情况。
发起者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刻变更项目不同状态,具体以提交新物集审核确定的为准。
三、发起者认证
3.1发起者应当是新物集平台的注册用户并已向新物集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和有效联系方式,在发起项目前完成必要的身份认证和资质认证。认证材料及相关文件详见新物集公开发布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新物集商家认证》、《商家端操作手册》、《项目规范》、《项目资质要求》)或专门针对特定发起者或预售项目提出的要求。
3.2发起者资格
3.2.1组织、机构作为发起者,应该满足如下要求:
1)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拥有能够在中国地区接收人民币汇款的银行卡或者新物集规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
3)提供必要的证明资质认证,如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4)在项目发布、执行中,根据新物集的需求提供各项协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项目相关的证明文件,如代理人授权书、知识产权证书、项目说明等。
3.2.2个人作为发起者,应该满足如下要求:
1)必须是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承诺并保证属于以下四种情形之一:
a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b个人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c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d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指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3)拥有能够在中国地区接收人民币汇款的银行卡或者新物集规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
4)提供必要的身份认证和资质认证,如:身份证,护照,学历证明等。
5)根据项目发布、执行需求,提供项目相关的证明文件,如代理人授权书、知识产权证书、项目说明等。
3.3发起者提交的材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有更新的,应在发生变更后【1个月】内提交至新物集。
3.4新物集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并为保护支持者利益而使用、公示发起者向新物集提供的全部资料信息(除发起者事先声明属保密资料且不公布不损害支持者利益的以外)。
3.5为保证新物集平台的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资金的处理效率,除非另行征得新物集书面确认:同一发起者在新物集平台仅能使用同一个新物集账号发起预售项目;同一发起者发起不同预售项目的,所有预售项目的收款账户应保持一致,发起者在平台系统预留的银行账户或规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视为接收所有款项的唯一指定账户;不同发起者不得使用同一个新物集账号发起预售项目。
四、项目信息发布的基本规范
4.1项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违禁品,如毒品、枪支弹药及管制刀具相关;
(2)色情、赌博、暴力、恐怖、反动、政治与宗教相关;
(3)彩票、博彩相关;
(4)开办公司、网站、店铺等相关;
(5)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和新物集规定的禁限售等违禁品信息。
4.2项目页面中的描述设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回报应当明确、具体,并与项目具有关联性。
(2)项目回报必须为商品,不得包含股权、债券、利息、分红等具有投资回报性质的内容,也不得为现金或用于流通的货币。
(3)在项目页面、推广宣传和提供的回报中不得使用任何其他平台或与其他平台标识相混淆的标识,该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平台及平台商家的名称、商标、专属符号和图像、二维码、包装、装潢。
4.3非经新物集同意,发起者不得通过新物集平台发布下述信息:
(1)除新物集平台以外的电商(含众筹、预售)平台、店铺名称及链接;
(2)为推广销售新物集平台站外项目、商品或服务为目的的信息;
(3)引导消费者到新物集平台以外进行交易为目的的信息;
(4)违反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新物集平台相关协议、规范、规则的信息。
4.4项目页面由发起者自行编辑管理,一经确认提交项目发起或发布项目更新时,即视为发起者已确认无误,无法更改,请发起者根据新物集平台的功能审慎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档位内容及是否绑定等设置、运费设置、公布的价格信息等);除非存在保护支持者利益等特殊理由,发起者不得修改项目页面的实质内容(如产品名称、定价、配件数量、型号、规格、尺寸、颜色等,对项目进展的发布更新而征得支持者同意的除外)。如经各方另行书面确认由新物集代为运营的,发起者应向新物集运营人员提供必要信息资料且应随时查阅项目页面内全部内容,由发起者自身原因产生的相应全部法律责任仍应由发起者自行承担。
五、项目开展的基本规范
5.1在符合新物集制定的平台规则前提下,发起者有权自主决定项目开展的全部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策略、价格方案等),新物集有权向发起者提供项目开展的建议和意见供发起者参考。无论发起者采纳与否,新物集均不为其提供的建议和意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2项目预售开始后直至项目结束前,发起者均应按照项目页面中已发布的项目计划严格执行,并应及时、主动的通过新物集在项目页面进行项目进展的更新;如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与支持者权益相关的事项,发起者应当及时发布项目更新,包括但不限于修改项目内容、延迟发货等。
5.3项目在发起后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新物集有权直接结束或要求发起者结束(包括预售成功前取消、预售成功后终止)该预售项目,无须征得支持者同意:
(1)发起者主动提出不再继续该项目(即要求项目取消或终止)的;
(2)发起者明确表示无法发放回报的;
(3)发起者解散或业务调整后不再继续开发、运营项目的;
(4)已预售成功的项目,发起者未按照承诺日期发放回报逾期达3个月的,并且发起者连续3个月未发布项目更新公告的;
(5)项目被举报侵权、违法违规或有其它禁止预售的情形的;
(6)新物集与发起者无法取得有效联络(包括但不限于任一预留联系信息失效、发起者在收到新物集发出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未予任何回复、发起者明确拒绝联络沟通的);
(7)继续开展将严重影响新物集平台利益或者较大范围影响发起者利益(例如发起者市场声誉严重下降等);
(8)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解除;
(9)其它新物集认为项目应当因发起者原因结束的情形。
其中,在项目发起后,发起者如主动提出项目取消或终止的要求但未提供新物集可认可的充足理由的,新物集有权予以拒绝,若发起者已征得部分支持者同意为其退款的则由发起者与新物集按本协议约定为相应消费者退款,在此情况下发起者仍应继续为剩余其它支持者(无论剩余支持者数量及其合计支付金额是否达到预售目标)按原项目计划发放回报。
5.4项目如失败、取消或终止的:发起者不可撤销地同意向支持者退还其已支付的费用(具体退款方以《退款退货规则》为准),发起者应配合出具相关说明文件并及时发布项目更新公告。
5.5无论项目状态,根据新物集平台规则支持者应当获得退款的:
5.5.1在新物集尚未向发起者支付首款前,则由新物集向支持者退款;
5.5.2在新物集已向发起者支付首款但未向发起者支付尾款阶段,新物集有权从待付尾款中予以划扣,若尾款不足以向支持者退款时,则应由发起者退回新物集已向其结算支付的相应金额款项,再由新物集退还至支持者。若发起者未在收到新物集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退回的,则新物集无义务向支持者退款,发起者与支持者需自行协商退款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发起者承担。
5.5.3若新物集已向发起者结算完毕全部预售款项,发起者应与支持者直接协商和处理退款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发起者承担。
5.5.4支持者与发起者绕开新物集自行处理退款退货事宜的,由此产生的纠纷和责任由各方自行解决并承担,与新物集无关。
5.6项目成功后:
5.6.1新物集应向发起者提供支持者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支持者收件信息及其所支持的项目档次等),发起者仅得为履行本协议的目的使用所获得的前述支持者的个人信息,不得自行或提供至其他第三方用于其他目的。
5.6.2发起者应争取在预计回报发放时间内发货。商品发放时间以发起者在新物集平台后台录入快递单号的日期为准。
5.6.3如发起者预计不能在预计回报发放时间完成所有订单的发货或者发生其他涉及支持者权益受到影响的,发起者应在发布项目调整信息后,视具体情形及时通过新物集平台已有的功能(例如项目更新、系统通知、站内信等)以及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知支持者。如因发起者未通知支持者或支持者不同意发起者作出的调整方案,发起者应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
5.7转单
发起者同意支持者有权就其全部回报在项目预售成功后、发起者操作“锁单”前进行转单:即订单买受人变更(变更前的支持者为“原买方”,变更后支持者为“新买方”),由新买方获得溢价,转单次数与金额等规则由新物集设定。若发起者不同意其全部或部分项目开启转单功能的,应在项目发布前书面向新物集提出申请,否则视为同意。具体转单规则以《转单服务协议》为准。
5.8实物类回报项目,发起者承诺在项目成功后向支持者交付的商品符合以下条件(事先在项目页面声明征得支持者确认的除外):
(1)商品为全新的,且在工艺和材料上没有任何明显瑕疵。卡牌产品毛边等属于正常品相,非明显瑕疵。
(2)商品不出现“已拆封”或“空盒”等瑕疵,不缺少配件、说明书、检验合格证明等随机附件,但事先在项目页面声明征得支持者确认的除外。
(3)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租赁或其他影响产品正常使用的权利瑕疵,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4)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及产品安全规定,并应在必要时向新物集出具如检验报告、3C认证、环保认证等证明材料。
(5)商品已妥善包装,并确保其适合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以确保商品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损;包装费由发起者承担。
(6)商品能享受发起者提供的一切质量保修和产品权利。
5.9发起者不得“虚假发货”,包括但不限于:
(1)实物类回报项目:(a)在新物集平台录入快递单号后,如3天内无物流跟踪记录或者物流跟踪记录与支持者实际收货信息不符等异常情况的;(b)发起者实际发货商品与支持者所购无关联、空包裹等;
(2)虚拟类回报项目,在新物集平台后台录入时空置回报档内容或无效、错误内容等异常情况的。
如发起者违反上述约定进行虚假发货,则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行为,支持者有权依法要求发起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5.10如发起者在发货过程中因非支持者原因出现错发、漏发,或支持者收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发起者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如免费予以重发或补发;具体以支持者认可的方式为准)。
5.11发起者应根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台规范(包括但不限于《退款退货规则》)为支持者提供退货、换货、维修等相应服务。
六、发起者承诺和保证
6.1发起者不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任何第三方权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得自行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发起者的账号通过新物集平台从事与下述相关的行为或发布与下述相关的信息:
(1)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肖像权或其他合法权利,或违反任何法律或合同的;
(2)发起者的行为或项目信息是虚假的、误导性的、不准确的;
(3)发起者的行为或项目信息涉嫌非法、威胁、辱骂、骚扰、诽谤、中伤、欺骗、欺诈、侵权、淫秽、冒犯、亵渎或侵犯他人隐私的;
(4)未经接收方允许而向接收方发布任何邮件、宣传材料或广告信息;
(5)进行任何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故意传播恶意程序或病毒以及其他破坏、干扰正常网络信息服务的行为;
(6)其它新物集禁止的行为。
6.2除非另行与新物集书面协商一致,否则新物集平台内发起的项目(无论其形态系首发、二刷还是补档)均属于独家预售,在此情况下:
(1)发起者承诺并保证,新物集项目所涉产品的独家平台。即,在新物集平台预售期间内,发起者及其关联方及该产品相关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方、授权方、被授权方等)不得在任何其他电商销售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有赞商城、京东商城、淘宝店铺、微店、B站、微信群组等)或者线下门店渠道,对本项目商品开展销售或许诺销售,也不得在新物集平台以外首次公开发布项目创意信息与生产销售计划等项目内容,否则新物集有权要求发起者立即终止在其他渠道所开展的经营活动,并将由此获得的全部收益作为违约金支付至新物集,若发起者未按要求处理的,新物集有权终止项目。
(2)如发起者于预售期限外在其他平台销售相同产品的,新物集平台项目支持者应享有优先于其他平台至少7天发货的权益,否则新物集或支持者有权要求发起者按照延迟7天发货追究相应责任。
(3)如发起者于预售期限结束后在其他平台销售同类产品的,新物集平台项目全部发货后90天内的在其他平台中的产品成交价(实付价)不得低于新物集平台中的项目回报价,否则支持者有权要求发起者进行差价补偿。
七、结算流程、费率和退款规则
7.1项目适用的结算流程、费率和退款规则详见《费率与结算规则》、《退款退货规则》。
7.2发起者应自行承担准备或发布、完成项目而发生的费用。
八、纠纷处理
8.1发起者应当尽其最大可能解决纠纷,并指定专人维护其发起项目页面中任何话题区内支持者或其他新物集消费者的留言和咨询,包括但不限于线上回复及线下沟通等。
8.2如因发起者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信息资料不实、未按照项目开展计划提供回报等)与消费者产生纠纷的,发起者应负责妥善解决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新物集有权依法向支持者提供发起者信息和相关项目信息,并全力协助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处理。
8.3发起者与支持者均有权就预售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另行协商处理方案。如未协商一致的,发起者与支持者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1)提交新物集介入处理,如发起者或支持者对新物集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发起者或支持者均有权在新物集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同意;或者(2)通过直接提交新物集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等法律方式解决。
8.4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发起者未能及时处理消费者售后问题、争议问题、侵权投诉问题的,新物集经自行调查确认后有权暂停或延迟向发起者结算款项,并有权视具体情况对支持者所遭受的损失予以先行垫付,要求发起者偿付新物集已垫付的费用以及其他新物集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尽管如此,新物集介入发起者与支持者的纠纷为新物集的权利,新物集并无责任义务就发起者责任向支持者承担独立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九、保密
9.1发起者与新物集应共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因通过本次合作而从对方取得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使用、被公开或落入未经授权人士手中。
9.2获取商业秘密的一方(下称“获取方”)不得将从提供商业秘密的一方(“提供方”)处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在未获得提供方授权,或本协议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部分或全部复制或复印;且应在本协议终止后将商业秘密悉数返还提供方,或在取得提供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商业秘密销毁。
9.3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以各种有形或无形形式存贮的观点、计划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或商业性质的信息、标语口号、技术诀窍、数据、营销企划、摘要、报告及邮件列表等。
9.4本协议如有任何部分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有效性。
9.5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直至商业秘密被合法公开之日为止。
十、知识产权
10.1发起者承诺其对新物集平台中所发布的项目相关的信息资料以及发放的回报均拥有合法权利,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肖像权、隐私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利,不违反与第三方的书面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否则应承担因此给新物集造成的全部损失。如发起者在项目中声称为共同合作、名人作品、名人合作、使用他人肖像、名人代言、知名IP等,另需提供相应授权证明或产品代言合同。新物集有权对项目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若认为可能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有权拒绝、下架该项目。
10.2新物集向发起者、支持者提供的服务含有受到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专有保密资料或信息,亦可能受到著作权、商标、专利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未经新物集或相关权利人书面授权,发起者或支持者不得修改、出售、传播该等信息,或加以制作衍生服务或软件,或通过进行还原工程、反向组译及其他方式破译原代码。
10.3对新物集平台中所发布的所有发起者所负责发起的项目相关的信息资料,发起者特此授予新物集及其关联方非独家的、可转授权的、不可撤销的、全球通用的、永久的、免费的宣传推广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利。
10.4特别请发起者注意:
发起者在发起项目前需做好自身知识产权保护,避免发起者预售项目的知识产权被他人侵犯,否则由此产生的争议需由发起者自行负责解决。
10.5本协议如有任何部分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本条款的有效性。
十一、协议解除和终止
11.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新物集可以单方面决定全部或部分中止或终止履行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或提供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1)项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其它适用规定的;
(2)项目将引发或可能引发新物集运营的重大风险;
(3)项目存在或可能存在明显危害支持者利益的风险;
(4)因不可归责于新物集的原因造成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或者回报无法实现的。
11.2如各方签署的《新物集用户协议》等因任何原因终止,则本协议将同时终止。
11.3本协议终止的处理:
(1)项目仍在预售期限内的,按项目取消处理;
(2)项目已成功的,发起者应将成功的项目继续履行完毕,或依照约定或本协议的规定对支持者承担责任;
(3)因不可归责于新物集的原因造成本协议解除的,在本协议解除前发生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赔偿和责任,发起者应完全且独立地承担责任。
十二、违约责任
12.1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违约方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补救期内仍未纠正的,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2.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除本协议另行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2.3本协议项下“损失”均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名誉、声誉或经济上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诉讼费、合理的律师费、公证费、维权行动产生的交通差旅费、商誉损失、防止商誉损失的花费等。
12.4无论本协议是否另有特别约定:
12.4.1发起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新物集有权视发起者具体违约情况,采取屏蔽、删除、修改、编辑相关违规或侵权信息,暂停、取消或终止项目或者采取其他限制措施。如违规情节严重,新物集将对相关账号采取禁言、封号或暂停结算等限制性措施。
12.4.2如违约方为新物集的,新物集向发起者承担的最大总体责任和赔偿限额以其根据本协议向发起者收取的平台服务费金额为限。
12.4.3项目因发起者违约原因终止或延迟发货达7天的,除发起者应向支持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外,新物集还有权按照项目目标的【15%】金额要求发起者支付违约金。
12.4.4发起者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而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发起者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应确保新物集免于因此产生损失或费用。如因发起者行为导致新物集产生损失的,新物集有权要求发起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2.4.5新物集有权从任何项目的未结算款项中划扣发起者在其他项目开展中应向新物集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用)。
十三、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技术故障(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病毒或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以及其他任何技术、互联网络、通信线路原因等造成的系统故障、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服务要求的问题)、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雷击、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
13.2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迟延履行本协议的期限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但并不因此而调整本协议项下的价格条款。
13.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以可能的最为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五天内向对方出具能有效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书面文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尽量减少因不能或延迟履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应立即通知对方。
13.4如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理由估计不可抗力事件将持续3天以上,则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4.1本协议的签署、解释和执行等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14.2各方因本协议及其执行或解释等发生争议的,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新物集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4.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法院审理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其剩余的相关权利,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五、其它
15.1发起者确认,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平台(新物集)向发起者发送书面通知的,按照发起者向平台提供的通讯地址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在平台发布公告、向发起者发送电子邮件、平台站内信、系统信息、联系人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发起者应保证提供的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真实、准确、有效,如信息变更应立即在平台系统更新,若发起者未及时更新的,向原地址送达的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15.2本协议任何内容均不构成或者被视为或者被解释为各方存在任何隶属关系、雇佣关系、合营关系、合资关系或者代理关系,发起者不得在与第三方的交易中或广告、宣传中以任何方式被解释成为与新物集具有上述关系。
15.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新物集有权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是指控股一方的,受一方控股的,或与一方受相同持股人控股的任何公司,控股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持有50%或50%以上的股权),及/或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分授权给其关联公司,而无须取得发起者的同意。
15.4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在此情况下,该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的部分将被最接近原条款意图的一项有效并可执行的条款所替代,并且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5.5反商业贿赂约定:各方应严格遵守反商业贿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各方公司制度要求,进行正当商业交往,任何一方不得主动或被动以任何名义或任何形式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任何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给予任何本协议约定外的利益。任何一方违反本条反商业贿赂约定的,即构成对本协议的严重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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